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近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规〔2024〕41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招标投标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投诉是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2019年,我委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
近年来,招标投标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如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在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方面,需要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优化投诉受理方式,明确投诉办理责任,提升投诉办理效率,规范投诉及办理行为。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牵头修订印发了《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政府采购除外)。
(二)投诉主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三)投诉受理及处理部门。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通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四)投诉程序。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内容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责任。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记录为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不良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有效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