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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5 08:29 阅读次数: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公管规202455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124日      


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的

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以下称“综合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统筹协调

(一)明晰监管体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实行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平台交易相分离的监管体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管,具体工作由公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承担;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现场管理,配合公管办和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相关技术性评估和业务性分析工

(二)明确综合监管职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是指在现行监管体系下,由公管委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行业监管和现场管理职责的监管模式。公管委主要职责包括:

1、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建设和创新,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交易范本和交易中心制定的现场管理制度应事前征求公管办意见,文件发布后报公管办备案;

2、统筹协调行政监督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对交易活动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综合监管;

3、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问题线索、投诉的转办、交办、督办,建立监管联合执法与检查机制;

4、统筹协调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认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5、统筹协调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监管;

6、统筹协调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依法依规开展交易活动后评估工作;

7、加强对交易中心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8、组织对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和交易中心履行交易现场管理职责及提供综合服务开展考核评价。

二、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数字化水平

(三)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综合监管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依托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全面、动态、实时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管的事项应在行政监督平台线上办理,依法推进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线上留痕,项目交易现场音视频资料等线上查阅,逐步实现监管全流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数字化监管全覆盖

(四)推行智能化综合监管手段强化行政监督平台、服务平台、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平台等深入融合,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充分利用物联网、视频监控和大数据分析,探索基于非现场的远程实时监管和智慧监管。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构建动态监测预警系统,完善数据资源库,通过实时预警排查异常行为,大数据分析筛查问题线索,为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提供数据支撑。交易中心应切实承担数据资源库建设及安全管控责任,做好问题线索和分析结果推送工作,防止出现技术壁垒和人为操控等问题。

三、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协同配合

(五)完善信息联通共享和公开机制。全面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建设,发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数据联通共享总枢纽作用。全省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按照法律规定在相关媒体发布外,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同步公开。畅通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查询和调用渠道,简化相关手续。需要跨区域或跨部门查询、调用非公开信息的,应在遵守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相互配合。提高信息利用率,减少市场主体重复申报信息,方便信息深度挖掘和关联应用。

(六)完善问题线索、投诉、案件办理联动协同机制。在公管办统筹协调下,构建多渠道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发现、移交、核查、处理、反馈”闭环机制,实现全线上办理、全过程留痕、按时限反馈。完善向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工作机制。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办理的,协助办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或敷衍。

(七)构建监管联合执法与检查机制。公管办组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以下情形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1、不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2、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3、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4、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的;5、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6、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事项。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参与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联合调查取证、联合研究案情和行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权。

(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后评估机制。省公管办组织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和省交易中心在全省范围内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医药采购、国有资产资源等已完成交易程序的项目开展后评估工作,评估交易环节、交易过程和交易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验证招投标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加强后评估结果的应用。省公管办将后评估发现的问题线索,交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复核处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完成后向省公管办反馈。

四、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制度规范

(九)加强示范性文本管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示范性文本,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范本库统一管理。未经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的示范性文本不得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示范性文本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一标一范本、一小类一范本”。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优化评标办法选取。严格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综合评估法和政府采购项目综合评分法的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等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工程施工技术复杂和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涉及工程资金额度大的项目。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在国家授权的领域可以采取评定分离的方式进行定标。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原则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

(十一)完善远程异地评标。对符合远程异地评标规模、标准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中予以明确。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国家有特殊评标要求等项目,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意见在行政监督平台上公开,接受监督。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系统改造,完善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评委抽取和异地交易中心抽取的保密管理,强化副场的现场管理,针对异地评委评标行为和异地交易中心服务质量,实行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统一协调管理。探索推进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十二)畅通投诉渠道。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系统,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办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推行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一窗受理,接诉即办,一网通办,降低投诉成本。梳理投诉办理流程,制定完善办理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全面提升监管服务覆盖度和便捷度。深化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十三)落实信用监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主体信用管理机制,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交易信用评价应用体系,强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中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报告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及时动态更新。落实跨地区、跨行业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完善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的联合惩戒格局。

五、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十四)压实监管责任。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要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依法审批、核准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招标文件或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职责,强化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管和标后履约稽查检查,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把招标投标全链条特别是关键环节管住管到位。交易中心要强化交易现场管理,加强交易项目的程序性运行监测,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闭环管理,确保交易数据安全规范。

(十五)强化考核评价。公管办采取不定期抽查、常态督查、实时监测的方式,对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落实综合监管实效进行常态化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十六)加大查处整治力度。公管办和行政监督部门及交易中心要会同审计、公安、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查处整治结果和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共同接受社会监督。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以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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