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兴)
发布时间:2022-10-25 09:04 阅读次数:

当事人: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齐书        

地址:   长沙市人民路广物大厦三楼   

2022年5月6日,在益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22年度球墨铸铁管材料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正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被取消投标资格,致使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造成该项目流标。2022年5月7日,我委向市交易中心调取了益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22年度球墨铸铁管材料采购项目“开标记录表”。8月16日,办案人员前往长沙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对两家公司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问询。当事人承认由于湖南正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业务人员张思涵业务不熟,将招标文件发给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郭红江进行了修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一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查三年内该公司无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态度诚恳,无主观恶意,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十一条“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基准,拟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处该项目标的金额541.2225万元千分之六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25万元。对公司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不予处罚。

你单位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交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1912021029024981639),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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