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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化县农村公路C049(黄独线)等21条线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澄清变更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安化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对2023年安化县农村公路C049(黄独线)等21条线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行邀请招标,项目于2023年10月18日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对所邀请单位发出了招标邀请函。现对招标文件补充如下:
1.原: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 理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是或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16.1.1项或第16.1.2项 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签约合同价或 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天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AA级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是或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是或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年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
(1)本项目施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和临建设施的标准化管理,认真遵照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技术指南》、交通运输部质监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湘交基建[2011]666号)和《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湘交基建[2008]555号)以及发包人制定的有关施工细则和要求执行(若有冲突,按标准高的执行),对违反标准化施工指南及本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规定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关细目计量支付,同时按照第22.1款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违约处理。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有关规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同时严格遵守航道、海事、河道、水务、陆路交通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切实执行保证安全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并保证施工安全。
4.1.10 其他义务
4.3分包
4.3.3专业分包
第(1)目后增加:专业分包必须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认可后才能实施。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4.3.4劳务分包管理规定
补充第(5)目:
(5)承包人劳务用工必须实行劳务作业审批制和用工登记制,承包人必须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人员安全,并按照国家《劳动法》、《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负责支付劳务人员员工工资。
4.4 联合体
增加:
4.4.5联合体牵头人应负责收集、汇总、整理联合体成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有关资料与竣工文件档案,报监理人与发包人审查批复后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归档。
4.4.6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仅对联合体牵头人发出指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所有承包人文件(包括设计文件)的上报、联合体成员内部的管理和协调。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安排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或根据第4.7款撤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承包人应事先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方能更换,发包人将按照本合同条款第22款具体规定课以违约金,同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除不可抗力外)。
增加4.5.5
4.5.5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在原款末增加: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名单一致(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的人员按中标后合同谈判时承诺的人员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具体人员履约管理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履约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通知后立即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款补充第4.8.7项:
4.8.7 承包人与其雇佣的人员发生劳动纠纷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原款末补充)
在合同谈判时,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或总额价 %以上或高于 %以上,视为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在合同谈判时在投标报价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并经双方确认,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合同签字人逐页签字认可或加盖双方公司单位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采用并经监理人批准的各种施工作业、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运输方案等,均视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和了解发包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含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过程中各种风险和施工条件,并通过详细分析对比择优后所自行选用,承包人应确保其完备性,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补充第(7)项:
(7)政府及相关部门依职权行为导致的必要停工。
15.3 变更程序
15.3.4本条款修改为:变更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2010]172号、《湖南省公路建设精细化管理办法》(湘交基建[2008]555号文)及发包人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工程变更必须按上述相关管理办法逐级报批,具体程序如下:
(1)变更申请提出人必须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完成2个以上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得到其上一级机关审查确认;
(2)对变更的必要性论证和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必须得到监理人和项目执行人的审查确认;
(3)变更方案按变更管理权限,必须得到该权限机构审查确认后,才能进行变更设计;
(4)变更设计施工图必须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查确认签发后,承包人方可组织施工。
除应急抢险工程外,违反上述变更程序擅自施工的,该变更不予计量支付,造成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应急抢险工程完成后,也必须完成相关设计施工文件,按变更管理权限得到审查确认方可计量支付。
17.2.1预付款
第(1)目修改为:
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发包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第(2)目修改为: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4.3 争议评审
第24.3.1项修改为: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根据评审结果对责任的划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比例分担。
更改为: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安化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安化县东坪镇城南辰峰路 111 号安化县交通运输局办公楼 421 室 邮政编码:413500 |
2 |
1.1.2.6 |
监 理 人:待定 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10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 2000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0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0 %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 第16.1.1项或第16.1.2项 约定的原则处理 若按第16.1.1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0 %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200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短期贷款利率 |
20 |
17.3.5 |
农民工工资保证: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南 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法》(湘人社规〔2022〕4 号) 的通知文件及地方相关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 3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AA级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22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3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4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
27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28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4 ‰ |
29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 1 ‰ |
30 |
20.5.2 |
安全生产责任险、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执行。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诉讼 诉机构讼:安化县人民法院 |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2)承包人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一切施工作业,不得对工程区各种道路、管道、电线、电缆等公共设施造成任何影响或破坏,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当地居民与企业财产等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或不适当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处理和协调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3)现场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施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
1、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
2、施工进度的影响;
3、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
4、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5、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6、在承建标段范围区段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相邻标段的施工。
(4)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和分包人选择的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5)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发包人对投入到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要求承包人必须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严禁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务费。承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将视其情节处以违约金。
(6)其他
1、据实(投标书及附件标明应予)投入和定期报告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人力、设备、资金等)资源配置情况;
2、主要材料接受并配合合同监理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测与验收;
3、维护发包人提供的各种基本设施、并保持完好;
4、及时返还发包人的费用,自行补救违约造成的损失;
5、积极防灾、抗灾、规避合同风险;
6、合法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避免发生侵权;
7、无偿提交完整的工程归档资料,修复任何工程(包括非责任)缺陷;
8、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遵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现场管理的制度;
9、承包人应勤勉和守信,按照合同的各项约定和在竞争本合同时所作的投标承诺全面、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10、凡有上级单位来现场视察、参观或指导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无偿做好现场环境卫生的打扫、整理、条幅及宣传汇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条幅及有关材料的内容应提前送交发包人审核后方可正式印刷使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投标承诺的名单一致(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的人员按中标后合同谈判时承诺的人员到位),不得随意更换。具体人员履约管理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 水运建设项目履约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
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
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原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改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之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在本条款后增加:
发生连续五天以上40度高温天气或五十年一遇及以上强降水(以安化县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本款第(6)项细化为: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当发包人因特殊情况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时。
13.1.5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计量原则和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14.3.5 农民工工资管理按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5.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
16.1承包人违约
16.1.2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补充:(5)若承包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则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未见纠正后,根据承包人违约性质,可以向承包人采取警告、处罚、分割工程任务、清退等措施,并按下述规定办理:
a. 每次视情节处以5~10万元的违约金。
b. 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0.5万元/人·天的违约金;其他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0.2万元/人·天的违约金,直至人员进场为止。
c.如果承包人主动提出并经发包人批准更换或发包人(含上级机关)提出撤换投标文件中所列的不称职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除不可抗力(指身故、重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外,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10万元作为违约金;每更换一次项目总工,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8万元作为违约金;每更换除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外的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发包人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2万元/人作为违约金。
d.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设备未按15.2款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每缺少一台(套)课以10~20万元/台(套)的违约金,并按相应条款规定采取措施。
e.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撤换,以次充好,每撤换一台(套)课以10万元/台(套)的违约金。
f.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课以与实际拖欠金额相等的违约金,并且最少不低于10万元。
g.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影响了工程进度或质量且承包人无法在预计工期内完成工程项目时,发包人有权分割承包人工程任务。此任务工程量划分额度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确定,并由发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认定的其他承包商完成,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包括分割任务部分的单价上浮而增加的费用)将由原承包人承担,但并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原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如果任务经分割后,承包人仍连续两个季度无法完成剩余工程进度计划任务的80%,则发包人将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段的承包,在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由发包人雇佣指定分包人完成该项工程,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中予以支付。
补充:(6)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课以加倍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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