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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志溪河流域矿涌(渗)水风险管控项目EPC
更正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湖南洪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益阳市赫山区志溪河流域矿涌(渗)水风险管控项目EPC进行公开招标,并于2024年8月30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益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了招标公告,现对招标文件进行如下更正: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2.3建设规模:包含杨家村片区、大屋组片区、肖家港及老屋村片区、宏安矿业片区、上西组片区、泉山片区、谷塘村1片区、石笋石煤矿片区共计八个区域的矿涌(渗)水管控工程。招标金额3797.59万元(其中设计费22.87万元,工程建安费3668.23万元,暂列金额106.49万元(不可竞争费))。
现修改为:2.3建设规模:包含杨家村片区、大屋组片区、肖家港及老屋村片区、宏安矿业片区、上西组片区、泉山片区、谷塘村1片区、石笋石煤矿片区共计八个区域的矿涌(渗)水管控工程。招标金额3797.59万元(包括设计费、工程费和暂列金额)。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6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设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3797.59万元(其中设计费22.87万元,工程建安费3668.23万元,暂列金额106.49万元(不可竞争费))。
现修改为:设投标总价最高投标限价:工程总承包费的招标控制价为3797.59万元。其中:(1)设计费22.87万元;(2)工程费控制价3668.23万元(总价部分控制价3259.98万元,暂估价部分408.25万元);(3)暂列金额106.49万元。设计费、暂列金额和工程费的暂估价部分为不可竞争费用。暂估价部分包括材料暂估价308.25万元和专业工程暂估价100万元。本招标项目的工程费招标控制价已通过财政投资评审。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2.7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2.投标报价得分按投标所报的投标总价(含设计费、暂列金额)计算。3.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清单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参考依据,投标人参照招标清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中的格式编制项目清单,并填报工程量和价格。投标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实际完成工程量、工作内容的偏差。4.本招标工程的工程费中含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内容。5. 投标人填报的价格包括成本和利润及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当结合对工程的测算,将应纳税金计入价格清单项目汇入总价。
现修改为: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按不合格投标
人处理。2.投标报价得分按投标所报的投标总价(含设计费、暂列金额)计算。3.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项目清单(总价部分)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人应参照招标项目清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中“附录A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的格式编制项目清单,并填报工程量和价格。投标人按招标项目清单格式(总价部分)填报的工程量,不作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投标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实际完成工程量、工作内容的偏差及招标项目清单可能存在的缺陷。4. 投标人填报的价格包括成本和利润及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人应当结合对工程的测算,将应纳税金计入价格清单项目汇入总价。
4、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5.6 暂估价15.6.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污水处理设备租赁费和污泥做烧砖处置的单价和数量;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5.6.2 暂估价项目选择分包人、供应商的约定:合同另行约定。暂估价项目的定价约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发生暂估价项目内容的,由发包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暂估价项目进行询价,形成一致询价意见后办理结算。暂估价使用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实施暂估价项目,按实办理结算。
现修改为:15.6 暂估价15.6.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
目:材料(烧砖处置材料)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5.6.2 暂估价项目选择分包人、供应商的约定: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暂估价项目的定价约定:材料(烧砖处置材料)暂估价项目,材料采购由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工程(污水处理设备租赁)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提出书面方案(含价格),发包人组织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审核后,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暂估价使用的约定:材料(烧砖处置材料)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的材料使用数量和材料采购招标的中标价结算;专业工程(污水处理设备租赁)暂估价项目,按照发包人书面同意的方案、污水处理设备租赁协议、承包人租赁费支付凭据等依据办理结算。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17.1.1 本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包括工程费、设计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费项目全部为总价项目(总价项目是指按工程费的签约合同总价进行工程费结算的项目)。除下列情形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1)发包人书面提出的或者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变更;(2)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也不得以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投标报价清单项目中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任何工程量及其价格,仅限于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作为结算依据的为签约合同总价。17.1.2 必须实施工程签证的事项:(1)发包人书面提出的或者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变更;(2)根据发包人书面指令实施的合同外零星项目。17.1.3 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用于发包人承担的不可预计费用,工程完工后暂列金额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17.1.4 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2)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3)不可抗力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异常事项,依据通用合同条件应归属于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17.1.5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包括:(1)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2)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取得的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作用的风险;(3)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风险;(4)未事先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改变发包人要求或者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或深化设计)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导致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5)不可抗力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异常事项,依据通用合同条件应归属于承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17.1.6 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计算方法: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暂列金额±合同约定的调整价款±索赔金额+依据发包人书面指令实施的合同外零星项目价款。17.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7.2.1 发包人书面提出的或者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变更,合同价格的调整:
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变更,导致承包人施工图设计修改并造成成本、工期增加的,由承包人参考投标报价清单提出新的价格、工期,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由承包人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工期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17.2.2 依据发包人书面指令实施的合同外零星项目,价格确定方法:工程量按实,由承包人提出价格清单,报发包人确认。17.2.3 除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外,合同工程发生工程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2.4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发包人风险,按下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1)基准日期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引起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发生变化的,调整方法:①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合同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合同价格调增的应予以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不予调整。③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据实调整。(2)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发生变化的,参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法调整。(3)不可抗力事件,按照通用合同条件处理。17.2.5 工程索赔事件,按照通用合同条件处理。17.2.6 承包人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如满足发包人要求,且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时,其形成的利益归承包人享有;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认为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并指示变更的,发包人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分享(具体分享比例或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调整合同价格和(或)工期。承包人在满足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图设计,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设计优化,不调整合同价格。17.2.7 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发生的施工图设计调整,未改变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图缺陷等造成的变更,增加费用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减少费用的,合同价格予以调整。17.2.8 本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诸如物价上涨以及场地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一切可预料的和不可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现修改为:17.合同价格与支付17.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17.1.1 本合
同采用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包括工程费、设计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本合同工程的工程费项目全部为总价项目(总价项目是指按工程费的签约合同总价进行工程费结算的项目)。除下列情形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1)发包人书面提出的或者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变更;(2)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不予调整,也不得以施工图为基础对合同价款进行重新计量或调整。投标报价清单项目中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任何工程量及其价格,仅限于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作为结算依据的为签约合同总价。17.1.2 必须实施工程签证的事项:(1)发包人书面提出的或者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变更;(2)根据发包人书面指令实施的合同外零星项目。17.1.3 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用于发包人承担的不可预计费用,工程完工后暂列金额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17.1.4 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包括:(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2)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3)不可抗力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异常事项,依据通用合同条件应归属于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17.1.5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包括:(1)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2)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取得的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作用的风险;(3)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风险;(4)未事先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改变发包人要求或者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或深化设计)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导致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5)不可抗力以及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异常事项,依据通用合同条件应归属于承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17.1.6 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计算方法:竣工结算价=签约合同价-暂列金额±合同约定的调整价款±索赔金额+依据发包人书面指令实施的合同外零星项目价款。17.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17.2.1 发包人书面提出的或者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工程变更,合同价格的调整: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变更,导致承包人施工图设计修改并造成成本、工期增加的,由承包人参考投标报价清单提出新的价格、工期,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由承包人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工期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17.2.2 依据发包人书面指令实施的合同外零星项目,价格确定方法:工程量按实,由承包人提出价格清单,报发包人确认。17.2.3 除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外,合同工程发生工程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2.4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发包人风险,按下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1)基准日期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引起合同价格和(或)工期发生变化的,调整方法:①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合同价格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予以调整;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合同价格调增的应予以调整,合同价格调减的不予调整。③非发承包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据实调整。(2)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地下掩埋物等变化,导致合同价款和(或)工期发生变化的,参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法调整。(3)不可抗力事件,按照通用合同条件处理。17.2.5 工程索赔事件,按照通用合同条件处理。17.2.6 承包人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设计优化,如满足发包人要求,且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时,其形成的利益归承包人享有;如需要改变发包人要求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认为可以缩短工期、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或其他利益,并指示变更的,发包人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形成的利益双方分享(具体分享比例或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调整合同价格和(或)工期。承包人在满足合同约定及发包人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图设计,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设计优化,不调整合同价格。17.2.7 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后发生的施工图设计调整,未改变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图缺陷等造成的变更,增加费用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减少费用的,合同价格予以调整。17.2.8 本项目实施期间,发生诸如物价上涨以及场地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一切可预料的和不可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7.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竣工结算资料的期限:双方另行约定。竣工结算资料清单和份数:双方另行约定。竣工结算的其它约定:双方另行约定。
现修改为:17.5 竣工结算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及竣工结算资料的期限:双方另行约定。竣工结算资料清单和份数:双方另行约定。竣工结算的其它约定:(1)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下列内容,并附证明文件:1)截止工程完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的合同价款;2)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确认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天数和增加或减少的金额;3)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应增加或减少的金额;4)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工程变更、工程签证、索赔等应增加或减少的金额;5)其他主张及说明。(2)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需要对竣工结算直接进行审核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报送政府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承包人必须极配合审核工作。由发包人审核或发包人聘请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承包人必须予以积极配合。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结束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审核人的要求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对确认。在审核人书面通知要求期限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核对确认的,按审核人的审核结果办理最终结算。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处理。有异议的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竣工结算。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2.1 承包人违约22.1.2 对承包人违
约的处理承包人违约责任的约定: 。
现修改为: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承包人违
约责任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事先没有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文件,事后也没有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事后得到发包人书面认可,涉及增加合同价款的不予调整,涉及减少合同价款的予以调整。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4年9月23日9:10。
本更正公告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修改,若本更正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更正补充文件为准。由此给投标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招 标 人:益阳市赫山区城镇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十洲路银东社区办公楼5楼
联 系 人:胡先生
电 话:15073721070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洪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益阳市资阳区五福东路杨树三组新三栋201号
联 系 人:(项目负责人)陈女士
电 话:18674887702,0737-3102178
监 管 单 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