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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见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6 11:24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见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YYCR-2022-80001

各科室、相关人员:

现将关于《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见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8月4日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现场见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数据真实性、交易现场规范性、交易行为合法性,严格落实《中共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党组关于对市委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要求,营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公管委〔2020〕4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9号令)、《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省发改委《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湘发改法规〔2016〕1010号)、《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益政办发〔2021〕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见证服务是指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交易环节、交易过程、交易数据和交易程序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交易中心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现场见证服务过程,包括从项目登记开始直至中标结果确认,涵盖项目登记、招标、投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涉及各方交易主体在交易场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

第四条 见证服务立足交易中心公共服务职能定位,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及时准确、高效便民的服务原则。

第五条 见证服务采用人工查验、系统记录、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完整性查验和记录,可留痕,可存储,可调阅,可追溯。         第六条 交易中心各科室根据职责、职能负责相关见证服务工作,原则上交易环节、交易程序、交易档案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交易过程开评标音视频录存和评标区监控调度与现场管理由市场服务科负责,交易数据和涉及相关交易项目违纪违规行为由相关科室上报处理及相应档案调阅等工作由监督服务科牵头负责。

第七条 交易中心各科室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托交易中心“综合调度与智慧见证”系统,实行“一项目一见证”和见证报告公告制度。

第二章 交易见证服务

第八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项目业主(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出租人等)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是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依法组织场内交易活动,对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主体资格核验见证。开标当日,项目业主、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应在开标截止时间之前到场(或在线)办理资格核验手续,着工作马甲和佩带从中心领取的工作牌上岗。

第十条 项目业主及代理机构到场情况见证。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按时组织开标会,不得迟到、早退、脱岗。

第十一条 开标程序见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解密投标人名单,由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完成线上开标,并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情况进行核对,如发现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人、证、表不符等情况,应如实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专家或副场抽取程序见证。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应携专家抽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含电子证照)及项目专家抽取申请登记表,由交易中心终端操作员按规定程序抽取专家或副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专家或副场抽取室。

第十三条 抽取结果确认见证。交易中心终端操作员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抽取条件进行抽取,不得随意放宽或缩小范围进行抽取。抽取结果由系统自动确认封存留痕,并由系统自动识别核对。

第十四条  抽取结果保密见证。抽取期间,参与抽取工作的人员对获悉的抽取信息严格履行保密职责。抽取工作结束后,参与见证抽取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回到各自对应的场所工作或休息,不得透露任何抽取信息。

第十五条 专家补抽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专家抽取系统记录补抽原因。

(一)确定的评标专家未能按要求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

(三)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因迟到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专家回避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过去三年内与投标人有工作关系的;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七条 专家进入评标区资格见证。专家进入评标室前应将手机等通讯电子设备及其它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随身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并出示专家抽取短信和身份证明(含电子证照),供门禁管理员查验和录入,通过门禁管理系统进入对应评标室。

第十八条 评标区秩序见证。评标区域内应保持安静,专家应严格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在指定的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串岗。

第十九条 评标行为见证。评标专家应按如下规定进行评标;

(一)评标开始前,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组长。其中招标人指派的代表不得担任评委组长,评委组长应认真履行组长职责,及时组织全体专家开展项目评标工作;

(二)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三)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当采用文字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评审中应严格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不得无依据随意否决投标;

(五)在评标报告编制、复核、签署和提交完成前,评标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室。评标结束后,评标专家不得带走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六)评标委员会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结果提出的质疑(异议),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

(七)评标专家应保守评标秘密,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评标工作完成后,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项目评审有关的情况,也不得透漏已知悉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现场监督人员行为见证。现场监督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全程参与开标和专家抽取工作,并及时通过身份核验进入监委室监标。监标期间,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发表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言论,不得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关照特定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见证。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非必要不得靠近评标相关区域,评标时,在代理机构等候区等待评标服务相关需求。如因代理机构人员擅自离开而不能及时处理专家提出的需求,导致严重影响项目评标的,由代理机构负责,并根据《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通过专用语音设备向总监控室提出配合评标需求,由总监控室工作人员联系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实时现场或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视频见证监督。若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行为,可现场劝阻、制止或作出书面处理,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进场交易项目需要复评的,须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并报交易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场地,特殊情况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组织复评。

第二十五条 交易系统见证。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存储相关项目交易资料,按要求存档。

第三章 见证档案的归档和查阅

第二十六条  见证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文档、音视频等,按照“一标一档”的要求统一归档,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按程序调阅或拷贝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进场交易项目档案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纸质文档原则上要求转换成电子文档后保存。

第二十八条 见证档案只指场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不包括相关规定明确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存档的资料。

第四章 交易见证异常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在见证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及时提醒并劝阻或通知现场监督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在见证服务过程中对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按规定进行考评,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同时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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